吊銷公司的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公司作出的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屬于《公司法》第180條規定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也是目前一種較為常見的公司解散原因。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經營資格喪失,但企業法人的主體資格依然存在,在退出市場前,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了結一切經濟法律關系。
根據我國的現行規定,清算分為公司法意義上的解散清算以及破產法意義上的破產清算。前者又可分為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兩種程序,主要依據的是《公司法》第十章第180條至190條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其中《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是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在實操層面上最為詳細的規定。后者主要依據《破產法》及《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實施。
本文旨在探討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通過破產清算的路徑完成清算活動的可行性,涉及程序轉化、申請主體的界定、適用條件等相關問題。
1解散清算程序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由清算組向法院申請破產
在公司法語境下,依據《公司法》第183條1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7條2的規定,當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這個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日,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即所謂自行清算的情形。在自行清算不能時,則轉為強制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187條規定了解散清算程序轉為破產清算程序的適用條件,即,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法院,并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實施破產清算。
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7條又進一步增加了基于各方意思自治原則下的協商機制:“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也就是說,解散清算程序已經開始,如果發現公司能清償所有債務而不具備破產原因的,則無需轉化為破產程序。即使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形,也可以與債權人就債務的清償達成和解,經法院確認各方對其民事權利的處分后予以終結解散清算程序,而非強行、僵化的轉化為破產程序。
2不經解散清算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申請嗎?
關于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權,本部分暫不涉及,參見第三部分。
筆者理解,解散事由發生后,能否徑直向法院申請破產,涉及對《破產法》第7條第3款適用的理解,該款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一)適用條件
具體到本文所探討的情形,本款的適用條件為: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事實已經發生;
尚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
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
由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作為申請主體。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滿足上述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此外,還涉及“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的界定。
(二)關于清算責任人的界定
1.《公司法》
關于清算組成員的組成,在自行清算的情況下,《公司法》第183條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了區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由股東組成,股東即為其清算責任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因此,只有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才是其清算責任人;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即,法院指定的人員為清算責任人。
2.《公司法解釋二》
第1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民法總則》
第70條第2款:“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由此可見,通常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責任人是股東,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責任人是董事、控股股東。當然,解散清算程序中成立的清算組也是公司清算中的責任主體。
(三)清算責任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申請
依據《破產法》第7條第3款的規定,解散清算非必經程序,清算責任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但是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而非以債務人(擬破產企業)的名義。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清算責任人在履行清算義務時,應當及時衡量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發現資不抵債的,則有義務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責任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義務違反了強制性規定的,應當承擔清算責任。
3債權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破產
債權人可以作為破產申請的主體,本身沒有太多爭議。只要債權人認為債務人具備《破產法》第2條、第7條第2款以及《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3規定的企業破產條件的,就有權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且僅需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一事實的有關證據即可。
另外,最高院作出了《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法釋〔2008〕10號),該批復是最高院對貴州省高院《關于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請破產,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破產的請示》(〔2007〕黔高民二破請終字1號)的回復,批復指出:“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債務人能否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等相關材料,并不影響對債權人申請的受理……”
從批復的內容上來看,最高院的回復與貴州省高院的請示有點答非所問,但從整體邏輯上看,最高院對于貴州省高院所請示事項是持肯定態度的,對于債權人此類破產清算的申請,只要符合破產法規定,法院就應當受理,并且與債務人能否提供相關材料無關。
注釋:
1《公司法》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7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南通東信會計咨詢有限公司是領先的一站式財稅服務平臺!可為您提供南通公司注冊、南通記賬報稅、南通工商變更、南通稅務代辦、南通知識產權等一系列的專業服務!
南通東信會計咨詢有限公司
南通涉稅事務 南通代理記賬 南通審計報告
南通公司注冊 南通公司注銷 南通工商服務
電話:0513-85335377
手機:18762757667 18762845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