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現公司18年11月收到新股東投資款1000萬,賬面12月記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但是18年沒有申報繳納印花稅,19年2月工商營業執照變更新增股東完成;請問如果我今年3月申報增資1000萬對應的印花稅,肯定會有滯納金,有沒有辦法能規避滯納金稅務風險?
公司2018年11月份實際收到股東新增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資金賬簿的印花稅款應在2019年第一季度繳納,也就是說2018年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增加數1000萬為計稅依據繳納的營業賬簿的印花稅,納稅期限為2019年第一季度申報繳納印花稅款。如果在規定的納稅期限沒有申報繳納資金賬簿的印花稅,需要繳納滯納金和罰款。因此,如果貴司在3月份及時申報繳納了印花稅,則沒有納稅風險。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2、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部分稅種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3]6號)
四、印花稅。納稅人記載資金的賬簿繳稅后,以后年度年初“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數較已繳稅兩個科目合計數增加的,應于增加當年的第一個季度內繳納稅款。
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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